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构建更加科学的证券期货法规体系,证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废止18部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
“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筑牢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根基的系统工程。为此,证监会党委专门部署对全部现行有效证券期货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性清理工作。特别是,重点对照新《证券法》修订内容,有针对性地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立改废释。
此次废止18部规范性文件是这项工作的一部分,主要对不完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实践、不适应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所规范事项已不存在或已执行完毕、或者已有新的规则予以规范的制度文件等,予以废止。下一步,有关系统清理的结果将根据工作进程分期分批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最受市场关注的第15部《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该文件明确借壳上市需要严格执行IPO要求。对此,一位市场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该文件废止并不意味着借壳上市不用再执行IPO标准了。更多是为了制度上配合新《证券法》借壳上市实施什么样审查标准有待观察。
一次性废止18部规范性文件
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要求,适应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需要,证监会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8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被废止的18部文件包括: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1998年8月12日证监期字〔1998〕15号)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7日证监〔1998〕57号)
六、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1999年7月27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
八、第6号规范问答——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
十、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2007年3月8日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境外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2007年12月26日证监期货字〔2007〕376号)
十四、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2010年11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0〕31号)
十六、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2015年9月8日证监会公告〔2015〕23号)
十八、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2016年12月22日证监会公告〔2016〕36号)
借壳上市标准未有明确变化
在被废止的18部文件中,受市场关注度最高的是第15部,即《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该文件明确借壳上市需要严格执行IPO要求,该文件被废止后,有声音认为对于后续的借壳上市会有利好。
但需要注意的是,证监会对该项文件被废止原因的解释是“因上位法发生变化等原因,有的文件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虽然该项规定被废止,但2019年10月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3条对借壳上市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一位市场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该文件废止并不意味着借壳上市不用再执行IPO标准了。更多是为了制度上配合新《证券法》借壳上市实施什么样审查标准有待观察。随着3月1日新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实施,注册制将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条件将进一步精简优化,企业上市速度预期也将加快,而且随着退市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壳公司的生存空间将会萎缩,借壳上市的吸引力或许会下降。
五大原因
此次废止18部规范性文件的原因主要包括:不完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实践、不适应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所规范事项已不存在或已执行完毕、或者已有新的规则予以规范的制度文件等。
具体来看:
二是因上位法发生变化等原因,有的文件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包括《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证监期字〔1998〕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8号)、《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13〕61号)。
四是有的文件所规范事项已有新的规则予以规范,包括《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证委发〔1993〕18号)、《关于调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境外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376号)、《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5〕23号)、《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36号)。
新《证券法》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
此次部分文件被废止的原因是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新修订的《证券法》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将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在发行制度方面,将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在债券公开发行方面,取消了公开发行债券要求公司有净资产的数额标准。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
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证券交易制度进一步完善。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